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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鄂枝江民初字第00657号

裁判日期: 2015-07-13

公开日期: 2015-07-23

案件名称

侯某甲与侯某乙抚养费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枝江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枝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侯某甲,侯某乙

案由

抚养费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湖北省枝江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枝江民初字第00657号原告侯某甲,学生。法定代理人曾某,农民。委托代理人杨忠,枝江市为民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一般代理。被告侯某乙,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侯某甲与被告侯某乙抚育费纠纷一案中,原告侯某甲于2015年7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侯某甲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侯某甲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侯某甲负担。审判员  李明义二〇一五年七月十三日书记员  刘向囡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