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开民初字第3358号
裁判日期: 2015-07-13
公开日期: 2015-09-18
案件名称
石清慧与平谷地产发展(大连)有限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石清慧,平谷地产发展(大连)有限公司
案由
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开民初字第3358号原告:石清慧。被告:平谷地产发展(大连)有限公司,住所地大连保税区黄海西四路205号国贸中心E座8层1区。法定代表人:李晓娜,总经理。本院在受理原告石清慧诉被告平谷地产发展(大连)有限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7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无规避法律的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石清慧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石清慧负担。审判员 高晓明二〇一五年七月十三日书记员 王庆睿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