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金兰执民字第1778号
裁判日期: 2015-07-13
公开日期: 2015-12-21
案件名称
劳动争议执行裁定书
法院
兰溪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兰溪市
案件类型
审理程序
执行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浙江省兰溪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金兰执民字第1778号申请人赵美兰与被申请人兰溪市新宇麻业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仲裁一案,兰溪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于2015年6月1日作出的(2015)兰劳人仲案字第122号仲裁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赵美兰于2015年6月3日向兰溪市人民法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5年6月3日立案执行。本案至今尚欠工资款本金人民币11743.9元、执行费76元及迟延履行利息。现因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要求申请执行人在一个月内举证被执行人其他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未在规定期限内提供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案无法继续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5)金兰执民字第1778号案的执行。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吴卸良审 判 员 陈建生审 判 员 吴国辉二〇一五年七月十三日代书记员 徐冰萌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