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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集执字第243-1号

裁判日期: 2015-07-13

公开日期: 2015-08-13

案件名称

厦门市集美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局与林瀚龙、杨艺龙计划生育行政非诉执行裁定书(终本)

法院

厦门市集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厦门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厦门市集美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局,林瀚龙,杨艺龙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厦门市集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集执字第243-1号申请执行人厦门市集美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局,住所地厦门市集美区岑东路168号区政府四楼。法定代表人林云建,该局局长。委托代理人曾振盛,该局工作人员。被执行人林瀚龙,男,汉族,1988年2月25日出生。被执行人杨艺龙,女,汉族,1990年1月26日出生。原厦门市集美区人口和计划生育局于2014年7月9日作出的集计生征决(2014)第208(后溪34)号征收社会抚养费决定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原厦门市集美区人口和计划生育局于2015年1月9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林瀚龙、杨艺龙缴纳社会抚养费105832.6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厦门市集美区人口和计划生育局主体名称变更为厦门市集美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局,本院依法到相关金融机构查询,但两被执行人现暂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2015年7月10日,申请执行人向本院说明暂无两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表示同意延期执行,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若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线索的,可以依法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丁耀霜代理审判员  连品方代理审判员  徐栖桐二〇一五年七月十三日代书 记员  陈荣强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