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杭拱商初字第1663号
裁判日期: 2015-07-13
公开日期: 2015-09-09
案件名称
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建德支公司、朱林祥与朱林祥、杭州经纬汽车客运有限公司等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拱墅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建德支公司,朱林祥,杭州经纬汽车客运有限公司,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市拱墅支公司,王晓东,朱祥晖,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市中心支公司
案由
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
法律依据
《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六条,第二十条第一款,第二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杭州市拱墅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杭拱商初字第1663号原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建德支公司。负责人:蔡琳。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徐建荣。被告:朱林祥。被告:杭州经纬汽车客运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XX明。被告: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市拱墅支公司。负责人:乔明浙。被告:王晓东。被告:朱祥晖。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市中心支公司。负责人:黄渊。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建德支公司诉被告朱林祥、杭州经纬汽车客运有限公司、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市拱墅支公司、王晓东、朱祥晖、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市中心支公司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未在规定期限内预交诉讼费用又不提出缓交诉讼费用申请,故依照《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六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十条第一款、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代理审判员 曾碧莲二〇一五年七月十三日代书 记员 樊笑婧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