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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福民初字第419号

裁判日期: 2015-07-13

公开日期: 2015-07-28

案件名称

邓大芳与王鸿艳保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福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海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邓大芳,王鸿艳

案由

保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福海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福民初字第419号原告:邓大芳,女,汉族,1976年4月出生,住福海县。委托代理人:张建发,男,汉族,1959年10月出生,住福海县。被告:王鸿艳,女,汉族,1972年12月出生,住福海县。委托代理人:胡永刚,新疆冰松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邓大芳与被告王鸿艳保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邓大芳于2015年7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邓大芳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邓大芳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4703.46元,减半收取2352元,由原告邓大芳自行负担。代理审判员 闫 新二〇一五年七月十三日书 记 员 冯俊祥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