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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菏牡民初字第2300号

裁判日期: 2015-07-13

公开日期: 2015-08-11

案件名称

张某与杨某抚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菏泽市牡丹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菏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菏泽市牡丹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菏牡民初字第2300号原告:张某,农民。被告:杨某。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与被告杨某抚养纠纷一案中,原告张某于2015年7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张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张某负担。审判员  刘树军二〇一五年七月十三日书记员  宁 鲁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