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菏牡民初字第2300号
裁判日期: 2015-07-13
公开日期: 2015-08-11
案件名称
张某与杨某抚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菏泽市牡丹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菏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菏泽市牡丹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菏牡民初字第2300号原告:张某,农民。被告:杨某。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与被告杨某抚养纠纷一案中,原告张某于2015年7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张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张某负担。审判员 刘树军二〇一五年七月十三日书记员 宁 鲁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