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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嘉城民一初字第1319号

裁判日期: 2015-07-13

公开日期: 2015-09-08

案件名称

王英与王斌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嘉峪关市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嘉峪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英,王斌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甘肃省嘉峪关市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嘉城民一初字第1319号原告王英。委托代理人魏桂英(原告之妻)。被告王斌。本院在审理原告王英诉被告王斌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王英于2015年7月13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王英撤回起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英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275元,由原告王英承担。审 判 长  刘运兴人民陪审员  凌 莉人民陪审员  马丽萍二〇一五年七月十三日书 记 员  李有源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