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嘉城民一初字第1319号
裁判日期: 2015-07-13
公开日期: 2015-09-08
案件名称
王英与王斌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嘉峪关市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嘉峪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英,王斌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甘肃省嘉峪关市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嘉城民一初字第1319号原告王英。委托代理人魏桂英(原告之妻)。被告王斌。本院在审理原告王英诉被告王斌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王英于2015年7月13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王英撤回起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英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275元,由原告王英承担。审 判 长 刘运兴人民陪审员 凌 莉人民陪审员 马丽萍二〇一五年七月十三日书 记 员 李有源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