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东执字第01692号
裁判日期: 2015-07-13
公开日期: 2015-08-05
案件名称
郝凤会与隋殿庆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东港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港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郝凤会,隋殿庆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辽宁省东港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东执字第01692号申请执行人郝凤会。被执行人隋殿庆。申请执行人郝凤会与被执行人隋殿庆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东港市人民法院于2015年5月13日作出(2015)东民初字第1734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5年6月24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向本院提出撤销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东执字第01692号案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代理审判员 季四海二〇一五年七月十三日书 记 员 孙美艳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