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驻刑一终字第00077号

裁判日期: 2015-07-13

公开日期: 2016-01-04

案件名称

康振奎诈骗刑事二审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驻马店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康振奎,康文渊,孙东亚

案由

诈骗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驻刑一终字第00077号抗诉机关上蔡县人民检察院。原审被告人康振奎,男,1981年10月2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农民。因涉嫌犯诈骗罪于2014年4月8日被上蔡县公安局抓获,次日被上蔡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9日被执行逮捕。现羁押于上蔡县看守所。辩护人王云龙,河南豫上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审被告人康文渊,男,1987年3月7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农民。因涉嫌犯诈骗罪于2014年4月8日被上蔡县公安局抓获,次日被上蔡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9日被执行逮捕。现羁押于上蔡县看守所。原审被告人孙东亚,男,1990年10月22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农民。因涉嫌犯诈骗罪于2014年4月8日被上蔡县公安局抓获,次日被上蔡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9日被执行逮捕。现羁押于上蔡县看守所。上蔡县人民法院审理上蔡县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康振奎、康文渊、孙东亚犯诈骗罪一案,于2015年3月20日作出(2014)上刑初字第298号刑事判决。宣判后,上蔡县人民检察院对判决不服,提起抗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6月30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本院认为,原判认定部分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上蔡县人民法院(2014)上刑初字第298号刑事判决。二、发回上蔡县人民法院重新审判。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傅云峰审 判 员  赵 飞代理审判员  郭建平二〇一五年七月十三日书 记 员  王 丹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