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泰中民四终字第00456号
裁判日期: 2015-07-13
公开日期: 2015-07-24
案件名称
张国兵与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泰兴支公司、丁沛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泰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泰兴支公司,张国兵,丁沛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条第一款,第二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
全文
江苏省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泰中民四终字第00456号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泰兴支公司,住所地泰兴市国庆西路57号。负责人钱俊,总经理。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张国兵。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丁沛。上诉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泰兴支公司与被上诉人张国兵、丁沛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不服泰兴市人民法院(2014)泰曲民初字第071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但未在指定的期限内向本院预交二审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条第一款、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第四款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上诉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泰兴支公司的上诉按自动撤回处理,原审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李惠平审 判 员 丁万志代理审判员 郑本香二〇一五年七月十三日书 记 员 周 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