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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芗民初字第6305号

裁判日期: 2015-07-13

公开日期: 2015-09-23

案件名称

曾某甲与林某甲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漳州市芗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漳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福建省漳州市芗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芗民初字第6305号原告曾某甲,女,1978年11月15日出生,汉族,住漳州市芗城区。被告林某甲,男,1976年1月12日出生,汉族,住漳州市芗城区。本院在审理原告曾某甲与被告林某甲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曾某甲于2015年7月13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在本案诉讼期间,原告自愿撤回起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作出的处分。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曾某甲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23元,由原告曾某甲负担。审判员蔡伟中二〇一五年七月十三日书记员沈铿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