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隆民初字第1562号
裁判日期: 2015-07-13
公开日期: 2015-08-19
案件名称
赵某某与赵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隆化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隆化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某甲,赵某乙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六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隆化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隆民初字第1562号原告赵某甲,住隆化县。委托代理人张守义,河北德律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被告赵某乙,住隆化县。原告赵某甲与被告赵某乙离婚纠纷一案,原告赵某甲于2015年5月21日向本院起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孙海宇独任审判,于2015年7月9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赵某甲及委托代理人张守义,被告赵某乙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赵某甲诉称,原、被告于1994年3月16日登记结婚。婚后生育一女赵静、一子赵海阔,赵静现已成年并成家独立生活,赵海阔现年十一岁。原、被告婚后感情尚可,而近七、八年间被告经常在外酗酒、赌博,夜不归宿。原告多次劝其改正,被告不但不听,反而与原告大吵大骂,时常动手殴打原告。另外对未成年婚生子赵海阔不尽抚养义务,原告只好用打工的收入抚养。原告和被告不能正常相处,只好外出打工,与被告分居生活,现已分居生活四年之久。现原、被告双方夫妻感情确已破裂,故诉请法院判决原告与被告离婚,婚生子由原告抚养,被告支付抚养费用,并依法分割共同财产。被告赵某乙辩称,原告所诉与事实不符,被告没有经常在外酗酒、赌博,夜不归宿,只是过春节时与亲朋好友偶尔打打麻将,平时更没有赌博的情况,平时与原告只是因家庭琐事偶尔吵架,更无时常殴打原告的事实。另外近几年来原、被告为了家庭生活均到外地打工,只是聚少离多。每逢春节假期都回家团聚生活,不像原告所说已分居生活四年。原、被告双方在外出打工期间,未成年婚生子赵海阔均由被告父母在家照顾,被告打工所得收入均交给原告支配。并不像原告所说被告不抚养。综上原、被告的夫妻感情并未破裂,被告不同意原告的诉讼请求。原告为支持自己的主张,除当庭陈述外,提供结婚证、双方及未成年婚生子的户籍登记卡证明原、被告登记婚姻及未成年婚生子赵海阔的户籍情况。被告未向法庭提交证据。被告对原告所提证据没有异议,本院予以采信,能够证明原、被告婚姻登记及现有未成年婚生子的情况,对此本院予以认定。原告所诉被告酗酒、赌博,双方分居生活四年之久等事实,被告不予认可,原告未能提出证据证明,本院不予认定。在庭审中原、被告双方对如下事实没有异议本院予以确认,原、被告于1994年3月16日登记结婚,婚后生育一女赵静、一子赵海阔,赵静现已成年并成家独立生活,赵海阔现年十一岁。近几年原、被告双方均各自外出打工,因家庭琐事时而发生矛盾,但每逢春节等传统节日均回家团聚生活。本院认为,离婚以夫妻感情破裂为条件,原告诉双方夫妻感情方面的事实没有证据证明,本院不能认定。从现有认定事实即双方近几年只是分别外出打工,聚少离多,因家庭琐事偶尔发生矛盾,不能确认双方夫妻感情却以破裂,故原告提出离婚的请求不应予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赵某甲本次诉讼要求与被告赵某乙离婚、婚生子由原告抚养、依法分割夫妻共同财产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原告赵某甲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承德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孙海宇二〇一五年七月十三日书记员 付焕楠附页:一、适用的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有以下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一)重婚或有配偶与他人同居的;(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两年的;(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一方被告失踪,另一方提出离婚诉讼的,应准予离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二、当事人如不服本判决,应当在接到判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白虎沟法庭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在递交上诉状的同时或递交上诉状的次日起七日内预交上诉费300元,如在上述期限内不预交上诉费,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三、权利人应在判决生效后两年内到本院立案庭申请执行,逾期本院不予立案。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