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敦执字第144号
裁判日期: 2015-07-13
公开日期: 2015-08-11
案件名称
敦煌市第二建筑公司公司与敦煌市妇幼保健站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敦煌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敦煌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敦煌市第二建筑工程公司,敦煌市妇幼保健站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甘肃省敦煌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敦执字第144号申请执行人敦煌市第二建筑工程公司。法定代表人茹作林。被执行人敦煌市妇幼保健站。法定代表人高蓉。申请执行人敦煌市第二建筑工程公司与被执行人敦煌市妇幼保健站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敦煌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敦民初字第311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敦煌市第二建筑工程公司于2015年4月29日向本院申请执行,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敦煌市妇幼保健站拒不缴纳执行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扣划被执行人敦煌市妇幼保健站在中国工商银行敦煌支行2713036409026XXXXXX账户的存款888元至敦煌市人民法院账户(户名:敦煌市人民法院,账号:2713036409024XXXXXX)。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张迎春二〇一五年七月十三日书记员 秦文斌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