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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东商初字第208号

裁判日期: 2015-07-13

公开日期: 2015-12-21

案件名称

兰州瑞德设备制造有限公司与山东博达光电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东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兰州瑞德设备制造有限公司,山东博达光电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东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东商初字第208号原告兰州瑞德设备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科技一条街2-4号。法定代表人王乾,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刘建利,该公司员工。被告山东博达光电有限公司,住所地东平县经济开发区。法定代表人易际让,董事长。本院在审理原告兰州瑞德设备制造有限公司与被告山东博达光电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兰州瑞德设备制造有限公司以与被告自愿达成和解协议为由,于2015年7月13日向本院提出书面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兰州瑞德设备制造有限公司的诉讼目的已达到,其撤诉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兰州瑞德设备制造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311元,由原告兰州瑞德设备制造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王金辉二〇一五年七月十三日书记员  冯 娟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