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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昌民初字第02464号

裁判日期: 2015-07-13

公开日期: 2015-08-26

案件名称

刘磊与张立合等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磊,张立合,孙兴博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民事裁���书(2015)昌民初字第02464号原告刘磊,男性,年龄24。被告张立合,男性,年龄23。被告孙兴博,男性,年龄25。本院在审理原告刘磊诉被告张立合、孙兴博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诉。案件受理费由原告负担,已交纳。审 判 长  宋玉希人民陪审员  冯秀琴人民陪审员  闫素霞二〇一五年七月十三日书 记 员  姚东方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