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滨民初字第0209号
裁判日期: 2015-07-13
公开日期: 2015-11-23
案件名称
张兰娟与盐城市旭日化工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滨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滨海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苏省滨海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滨民初字第0209号原告张兰娟,女,44岁。委托代理人仇益,居民。代理权限:一般授权代理。被告盐城市旭日化工有限公司,住所地滨海县沿海化工园区兴海路。法定代表人邓松,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赵正刚,江苏阜东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一般授权代理。第三人胥传习,男,64岁。委托代理人成永生,盐城市东城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代理权限:特别授权代理。第三人周东祥,男,46岁。委托代理人陈乃柏,江苏阜东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代理。本院在审理原告张兰娟与被告盐城市旭日化工有限公司、第三人胥传习、周东祥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张兰娟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院认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3300元,减半收取1650元,由原告张兰娟承担。审 判 长 朱明东人民陪审员 刘志祥人民陪审员 张贵柱二〇一五年七月十三日书 记 员 陈婷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