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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沭商初字第734号

裁判日期: 2015-07-13

公开日期: 2015-09-21

案件名称

徐春沿诉王广磊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裁定书

法院

临沭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沭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临沭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沭商初字第734号原告:徐春沿。被告:王广磊。本院在审理原告徐春沿与被告王广磊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7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并不损害其他人的合法权益,且符合法律的有关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徐春沿撤回起诉。诉讼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徐春沿负担。审判员  王青松二〇一五年七月十三日书记员  英启娟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