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市少民初字第123-1号
裁判日期: 2015-07-13
公开日期: 2015-10-10
案件名称
杨某某与李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济南市市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济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某某,李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济南市市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市少民初字第123-1号原告杨某某,女,1984年11月3日生,汉族,无业,住济南市被告李某某,男,1976年12月20日生,汉族,无业,住济南市本院在审理原告杨某某与被告李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杨某某于2015年7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杨某某在本案诉讼期间向本院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民事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杨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杨某某负担。审 判 员 张译文二〇一五年七月十三日代理书记员 董文燕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