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木执字第140号
裁判日期: 2015-07-13
公开日期: 2016-02-19
案件名称
木垒县信用社与刘德,刘荣,梁风清,杨森,杨慧俊公证债权文书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木垒哈萨克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木垒哈萨克自治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木垒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刘德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
全文
新疆木垒哈萨克自治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木执字第140号申请执行人:木垒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法定代表人:朱智岗,系该单位理事长。委托代理人:李海军,系该单位职工。被执行人:刘德,男,汉族,1975年5月8日出生���刘荣,男,汉族,1977年9月8日出生。梁风清,女,汉族,1978年12月6日出生。杨慧俊,女,汉族,1980年12月14日出生。杨森,男,汉族,1977年9月29日出生。本院于2015年1月16日立案执行的木垒县信用社与刘德,刘荣,梁风清,杨森,杨慧俊公证债权文书一案,于2015年1月20日向五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五被执行人分期向木垒县农村信用社交付290210.65元后,暂无履行能力。申请人也同意延期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一)项、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奇台县公证处于2012年11月16日作出的(2012)新奇证执字第011号执行证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待中止的情形消失后,申请人可以向本院或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送达后即发生法律���力。审 判 长 陈 长 庚审 判 员 塔依 尔江代理审判员 阿里哈别克二〇一五年七月十三日书 记 员 张 晓 芝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