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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平民初字第02518号

裁判日期: 2015-07-13

公开日期: 2015-08-29

案件名称

原告韩枫与被告承德天旭通讯商贸有限公司合同纠纷民事一审裁定书

法院

平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韩枫,承德天旭通讯商贸有限公司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平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平民初字第02518号原告韩枫,男。被告承德天旭通讯商贸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滕玉梅,经理。本院在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原告韩枫与被告承德天旭通讯商贸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韩枫于2015年7月13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承德天旭通讯商贸有限公司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韩枫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韩枫撤回对被告承德天旭通讯商贸有限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50.00元,由原告韩枫负担。审判员  赵旭坤二〇一五年七月十三日书记员  王 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