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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翠屏执字第1511-1号

裁判日期: 2015-07-13

公开日期: 2015-12-18

案件名称

被执行人于长远犯盗窃罪涉财产部分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宜宾市翠屏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宜宾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于长远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四川省宜宾市翠屏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翠屏执字第1511-1号被告人于长远,男。被告人于长远因犯盗窃罪,四川省宜宾市翠屏区人民法院2014年12月24日作出的(2014)翠屏刑初字第838号刑事判决,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4000元。该法律文书发生法律效力后,被告人于长远未能自动履行和义务,本院依法对被告人于长远罚金4000元立案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刑事裁判涉财产部分执行的若干规定》第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于长远银行存款4000元。本裁��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余雪功二〇一五年七月十三日书记员  刘 勇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