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香执字第553号
裁判日期: 2015-07-13
公开日期: 2015-11-23
案件名称
王某甲申请王某乙、王某丙、王某丁赡养费纠纷普通执行执行裁定书
法院
哈尔滨市香坊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哈尔滨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香坊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香执字第553号申请执行人王某甲,男,1935年5月6日出生,汉族,退休工人,住哈尔滨市香坊区。被执行人王某乙,男,1960年9月6日出生,汉族,工人,住哈尔滨市香坊区。被执行人王某丙,男,1969年4月2日出生,汉族,工人,住哈尔滨香坊区。被执行人王某丁,女,1964年3月28日出生,汉族,无职业,现住哈尔滨市香坊区。申请执行人王某甲与被执行人王某乙、王某丙、王某丁赡养费纠纷一案,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香坊区人民法院(2014)香民一民初字第322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王某甲于2015年5月29日向本院申请执行,现此案已执行完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香坊区人民法院(2015)香执字第553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王无畏审 判 员 宋百灵代理审判员 刘 伟二〇一五年七月十三日书 记 员 孙丽华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