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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香执字第553号

裁判日期: 2015-07-13

公开日期: 2015-11-23

案件名称

王某甲申请王某乙、王某丙、王某丁赡养费纠纷普通执行执行裁定书

法院

哈尔滨市香坊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哈尔滨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香坊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香执字第553号申请执行人王某甲,男,1935年5月6日出生,汉族,退休工人,住哈尔滨市香坊区。被执行人王某乙,男,1960年9月6日出生,汉族,工人,住哈尔滨市香坊区。被执行人王某丙,男,1969年4月2日出生,汉族,工人,住哈尔滨香坊区。被执行人王某丁,女,1964年3月28日出生,汉族,无职业,现住哈尔滨市香坊区。申请执行人王某甲与被执行人王某乙、王某丙、王某丁赡养费纠纷一案,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香坊区人民法院(2014)香民一民初字第322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王某甲于2015年5月29日向本院申请执行,现此案已执行完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香坊区人民法院(2015)香执字第553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王无畏审 判 员  宋百灵代理审判员  刘 伟二〇一五年七月十三日书 记 员  孙丽华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