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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威环执字第321-2号

裁判日期: 2015-07-13

公开日期: 2015-08-15

案件名称

周久华与威海建豪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威海市环翠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威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周久华,威海建豪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威海市环翠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威环执字第321-2号申请执行人周久华,男,1959年1月4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威海建豪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本院在执行上列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劳动争议纠纷的(2014)威环民初字第2502号号民事调解书案件中,因被执行人在本院的限期内未自动履行给付义务,经申请执行人的申请,本院依法查封了被执行人所有的(现登记在威海市孙家疃建筑工程公司名下的)位于威海市环翠区孙家疃镇远遥村的土地使用权的土地使用权及地上建筑物,经查明上述土地使用权及地上建筑物已被威海市中级人民法院及威海市环翠区人民法院另案先行查封,暂不具备处置条件,本院至今未查找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本案执行,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的(2014)威环民初字第2502号民事调解书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在本次案件终结执行的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陈为良二〇一五年七月十三日书记员  宋振华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