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泌法民执字第504号
裁判日期: 2015-07-13
公开日期: 2015-07-28
案件名称
执行申请执行人齐晓与被申请执行人马建军、崔方方民间借贷纠纷-案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泌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泌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齐晓,马建军,崔方方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泌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泌法民执字第504号申请执行人齐晓,男,1965年6月出生。被申请执行人马建军(曾用名马沛),男,1980年3月出生。被申请执行人崔方方,女,1984年10月出生。本院依据已发生效力的(2014)泌民初字第00598号民事判决书,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齐晓与被申请执行人马建军、崔方方民间借贷纠纷-案中,于2014年12月20日分别向被申请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限其在3日内自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马建军、崔方方至今仍拒不履行、根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及所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将被执行人崔方方在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泌阳县支行工资账户上的存款,予以冻结12000元。该款在冻结期间,不准任何单位和个人支取或挪作它用,否则,将承担一切法律和经济责任。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李 森审判员 邱永建审判员 陈有辉二〇一五年七月十三日书记员 付德谦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