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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河执字第425号

裁判日期: 2015-07-13

公开日期: 2017-08-04

案件名称

河间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局、赵某抚养费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河间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间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河间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局,赵某,陈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二条

全文

河北省河间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河执字第425号申请执行人河间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局。住所地:河间市曙光西路。法定代表人田某,局长。被执行人赵某,男,1991年3月出生,汉族,农民,住河间市。被执行人陈某,女,1994年12月出生,其他情况同上。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河间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局对被执行人赵某、陈某征收社会抚养费一案中,被执行人确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2条第(2)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中止对(2014)河计育征B6-356号征收社会抚养费决定的执行。在中止执行的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张树梧审判员  张富荣审判员  冯素萍二〇一五年七月十三日书记员  任建河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