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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东执字第318号

裁判日期: 2015-07-13

公开日期: 2015-08-14

案件名称

苏某甲与苏某乙赡养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邢台市桥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邢台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邢台市桥东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东执字第318号申请执行人苏某甲。被执行人苏某乙。本院在执行苏某甲申请执行苏某乙赡养纠纷执行一案中,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撤回执行申请。申请执行人在本案执行期间申请撤回执行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诉讼权利所作出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回条件,本院应当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申请执行人苏某甲撤回执行申请。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戴树立二〇一五年七月十三日书记员  王泉鑫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