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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大民特字第00008号

裁判日期: 2015-07-13

公开日期: 2015-08-19

案件名称

郭某与侯某申请实现担保物权案件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大荔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荔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郭某,侯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大荔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大民特字第00008号申请人郭某,男,1975年11月12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所咸阳市渭城区。委托代理人尹群宏,陕西唯成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侯某,男,1970年3月13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所大荔县同州路中段。本院在审理郭某与侯某申请实现担保物权案件一案中,申请人郭某于2015年7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销申请。本院认为,申请人郭某撤销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申请人郭某撤销申请。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由申请郭某负担。审判员  王艳妮二〇一五年七月十三日书记员  张 茜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