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中中法民五终字第201号
裁判日期: 2015-07-13
公开日期: 2015-09-06
案件名称
刘润红与伍冠冰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中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刘润红,伍冠冰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七十四条,第一百七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 事 裁 定 书(2015)中中法民五终字第201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刘润红,男,1962年06月30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广州市。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伍冠冰,女,1963年03月28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中山市。委托代理人:黄正熙,广东威格信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何演辉,广东威格信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上诉人刘润红因与被上诉人伍冠冰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2014)中一法民四初字第1469号民事判决,提出上诉。二审期间,刘润红经本院依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七十四条、第一百七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回上诉处理。二审案件受理费573元,减半收取为287元,由上诉人刘润红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杨天歌审 判 员 刘 莉代理审判员 唐芙蓉二〇一五年七月十三日书 记 员 王 滢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