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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杭萧商初字第2688号

裁判日期: 2015-07-13

公开日期: 2015-09-01

案件名称

吴杰辉与XX建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杰辉,XX建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杭萧商初字第2688号原告吴杰辉。被告XX建。原告吴杰辉诉被告XX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5月28日立案受理后,由审判员童华辉适用简易程序于同年7月13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并当庭宣告判决。原告吴杰辉到庭参加诉讼,被告XX建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原告吴杰辉诉称:被告于2014年11月10日向原告借款10000元并出具借条一份,约定于2014年12月9日前归还;后被告又于2015年2月19日再次向原告借款5000元并出具借条一份,约定于2015年3月19日前归还。上述借款到期后经原告多次催讨,被告至今未还。故诉请判令:被告归还原告借款15000元。被告XX建未作答辩,亦未提交证据。本院经审理查明的事实与原告诉称的事实一致。以上事实由原告提供的借条两份,以及原告陈述等证据在案证实。本院认为:原、被告之间的民间借贷关系合法有效,被告尚欠原告借款未还属实,原告的诉讼请求,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被告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与诉讼,视为对原告主张的事实及诉讼请求自行放弃抗辩的权利。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XX建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归还吴杰辉借款15000元。如果XX建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76元,减半收取88元,由XX建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并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对财产案件提起上诉的,上诉案件受理费按照不服一审判决部分的上诉请求预交,在上诉期满后的次日起七日内仍未交纳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银行为工商银行湖滨分理处,户名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帐号12×××68)。审判员  童华辉二〇一五年七月十三日书记员  许理帆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