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涪执字第1195号
裁判日期: 2015-07-13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贾宣奉申请执行唐德明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绵阳市涪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绵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贾宣奉,唐德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四川省绵阳市涪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涪执字第1195号申请执行人贾宣奉,男,汉族,生于1988年,住四川省绵阳市涪城区。被申请人唐德明,男,汉族,生于1953年,住四川省三台县。案由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本院受理贾宣奉申请执行(2014)涪民初字第2686号民事判决书一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唐德明拒不履行该生效判决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唐德明的财产予以冻结、划拨、扣留、提取、查封、扣押(详见协助通知书或查封、扣押财产清单)本裁定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刘伟二〇一五年七月十三日书记员 马锐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