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吴执字第931号
裁判日期: 2015-07-13
公开日期: 2015-08-11
案件名称
冯均兰劳动争议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苏州市吴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苏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冯均兰,苏州市圣利睐电子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苏州市吴中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吴执字第931号申请执行人冯均兰。委托代理人杨琴、张洁,江苏锐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苏州市圣利睐电子有限公司,住所地苏州市吴中区木渎镇商城22-8号。法定代表人江雪红。冯均兰与苏州市圣利睐电子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苏州市吴中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于2014年10月17日作出的吴劳人仲案字(2014)第793号仲裁裁决已生效。依该裁决,苏州市圣利睐电子有限公司于裁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支付冯均兰工伤九级一次性伤残补助金17992.80元、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67228元、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28812元、住院伙食补助费160元、停工留薪期工资5731.12元、鉴定费400元,合计120323.92元。权利人冯均兰以苏州市圣利睐电子有限公司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为由,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已立案受理,执行标的120323.92元,执行费1705元。本院受理后,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按生效法律文书自动履行义务,但其未履行;同时要求申请执行人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或线索。执行中,本院至相关银行、苏州市住建部门、苏州市车辆管理部门调查,查无登记在被执行人苏州市圣利睐电子有限公司名下的存款、房产及车辆。被执行人已搬离工商登记注册地,现下落不明。申请执行人对上述情况无异议,同时表示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或线索,并同意本案本次执行程序终结。上述事实,有各协助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及实际履行能力。现本案被执行人下落不明,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实际经营地及可供执行的财产或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故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苏州市吴中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吴劳人仲案字(2014)第793号仲裁裁决的本次执行程序。待今后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 丁启龙执行员 时琼芳执行员 邹小军二〇一五年七月十三日书记员 李嘉艳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