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涡恢执字第540-1号
裁判日期: 2015-07-13
公开日期: 2015-10-23
案件名称
邓昀与安徽帮达市政工程有限公司、陈克巧、邓昀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涡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涡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何磊,安徽帮达市政工程有限公司,陈克巧,邓昀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涡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涡恢执字第540-1号申请执行人:何磊,男,1985年9月23日出生,汉族,住涡阳县闸北镇涡北行政村何庄自然村028号,身份证号码:341223******5被执行人:安徽帮达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蚌埠市中荣街126号4栋中,织机构代码:066****-X法定代表人:赵金海被执行人:陈克巧,男,1982年9月27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蚌埠市淮上区曹老集镇种子场37号,身份证号码:34032*****57被执行人:邓昀,男,1980年7月4日出生,汉族,,职工,住安徽省涡阳县龙山镇赵庄,身份证号码:3401******2,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安徽省涡阳县人民法院2015年4月7日作出的(2013)涡民二初字第00002号民事判决书,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被执行人邓昀所有的位于本县城关街道育才西路房产一处(产权证号:房地权证涡字第3*****号)二、查封期限三年需要须行查封的,应当在查封期限届满前10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的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查封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杨中健代理审判员 童 真代理审判员 张 立二〇一五年七月十三日书 记 员 李 峰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