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滦民初字第1650号
裁判日期: 2015-07-13
公开日期: 2015-07-14
案件名称
曾祥丰与王礼、王春龙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滦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滦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曾祥丰,王礼,王春龙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滦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滦民初字第1650号原告:曾祥丰。委托代��人:曹立春,河北意祥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宫树明,河北意祥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礼。被告:王春龙。本院在审理原告曾祥丰与被告王礼、王春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7月13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曾祥丰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3300.00元,减半收取1650.00元,由原告曾祥丰承担。审判员 邹红霞二〇一五年七月十三日书记员 王 贺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