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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榆初字第03936号

裁判日期: 2015-07-13

公开日期: 2015-09-24

案件名称

原告某某公司与被告许某某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榆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某某公司,许某某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榆初字第03936号原告某某公司。法定代表人冯某某,该公司经理。被告许某某。原告某某公司与被告许某某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5月12立案受理。在审理中,原告于2015年7月10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某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符合撤诉条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某某公司撤回对被告许某某的起诉。案件受理费9150元,收取550元,其余8600元退还原告某某公司。(此页无正文)审判员  葛美云二〇一五年七月十三日书记员  李 磊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