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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济民终字第1180号

裁判日期: 2015-07-13

公开日期: 2015-09-09

案件名称

周某与张某离婚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济宁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济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周某,张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一百七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济宁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济民终字第1180号上诉人(原审原告)周某。委托代理人刘新民。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张某。委托代理人周天航。上诉人周某因离婚纠纷一案,不服金乡县人民法院(2013)金民初字第193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周某以庭外协商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上诉人周某申请撤回上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一百七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周某撤回上诉。二审案件受理费150元,由上诉人周某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闫先东代理审判员  张 芳代理审判员  韩 飞二〇一五年七月十三日书 记 员  李梦琦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