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武民初字第1323号

裁判日期: 2015-07-13

公开日期: 2015-08-26

案件名称

刘虎与王召群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武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虎,王召群

案由

承揽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一款,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六十条第一款,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第二百六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福建省武平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武民初字第1323号原告刘虎,男,1988年6月9日生,汉族,农民。委托代理人刘世钧,男,1974年10月9日生,汉族,农民,。被告王召群,男,1982年10月7日生,汉族,农民。原告刘虎与被告王召群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4月8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刘虎的委托代理人刘世钧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王召群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刘虎诉称,2014年3月22日,被告叫原告给其做不锈钢安装工程,该工程至2014年5月17日完工。经双方结算,被告应付原告工程款45800元。当时被告以工程未结算到款,过一个星期结算到后付清欠款为由,向原告出具了欠条。届期,被告失约,人也无法联系,至今未付分文。现请求判令被告支付工程款45800元。被告王召群未作答辩。经审理查明,2014年3月22日,被告王召群叫原告刘虎为其做不锈钢安装工程,该工程至2014年5月17日完工,经双方结算,被告应支付原告工程款45800元。结算后,被告以其工程未结算到款为由,向原告出具了一张《欠条》,该《欠条》为约定还款期限。此后,原告向被告催收未果,被告至今未付分文。上述事实,有原告提供的由被告签名的《欠条》复印件、原告身份证复印件各一份及原告委托代理人在法庭上的陈述等证据在案佐证。原告提供的上述证据来源合法,形式完备,内容真实,与本案存在关联性,本院予以采信。本院认为,原告为被告进行不锈钢安装工程,系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原、被告间形成了承揽合同关系,该合同内容不违反法律规定,为有效合同,双方均应按合同履行相应义务。原告根据被告要求完成了承揽工作,被告应按约支付原告报酬。被告向原告出具的《欠条》未约定付款期限,原告可随时向被告主张权利。原告要求被告支付工程款45800元的诉讼请求合法正当,本院应予支持。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视为其自动放弃诉讼权利,本院依法缺席审理和判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四十四条、第六十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第(四)项、第二百六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王召群自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刘虎工程款458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945元,由被告王召群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福建省龙岩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兰  利  华人民陪审员 江    伟人民陪审员 钟  晓  英二〇一五年七月十三日书 记 员 何霖昌(代)附注:主要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合同。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第四十四条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时生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办理批准、登记等手续生效的,依照其规定。第六十条【严格履行与诚实信用】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当事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第六十一条【合同约定不明的补救】合同生效后,当事人就质量、价款或者报酬、履行地点等内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可以协议补充;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按照合同有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确定。第六十二条【合同约定不明时的履行】当事人就有关合同内容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适用下列规定:(一)质量要求不明确的,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履行;没有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按照通常标准或者符合合同目的的特定标准履行。(二)价款或者报酬不明确的,按照订立合同时履行地的市场价格履行;依法应当执行政府定价或者政府指导价的,按照规定履行。(三)履行地点不明确,给付货币的,在接受货币一方所在地履行;交付不动产的,在不动产所在地履行;其他标的,在履行义务一方所在地履行。(四)履行期限不明确的,债务人可以随时履行,债权人也可以随时要求履行,但应当给对方必要的准备时间。(五)履行方式不明确的,按照有利于实现合同目的的方式履行。(六)履行费用的负担不明确的,由履行义务一方负担。第二百六十三条定作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支付报酬。对支付报酬的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定作人应当在承揽人交付工作成果时支付;工作成果部分交付的,定作人应当相应支付。《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执行申请提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九条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申请执行时效的中止、中断,适用法律有关诉讼时效中止、中断的规定。前款规定的期间,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规定分期履行的,从规定的每次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未规定履行期间的,从法律文书生效之日起计算。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