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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舒民一初字第00991号

裁判日期: 2015-07-13

公开日期: 2015-07-31

案件名称

章某与祝某离婚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舒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舒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章某,祝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舒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舒民一初字第00991号原告:章某,女,1975年8月生,汉族,舒城县人,农民,住舒城县。被告:祝某,男,1971年2月生,汉族,舒城县人,农民,住舒城县。本院在审理原告章某诉被告祝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章某于2015年7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章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由原告章某负担。审判员  张志国二〇一五年七月十三日书记员  付 逸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