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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宿埇民一初字第5515号

裁判日期: 2015-07-13

公开日期: 2015-08-25

案件名称

陈心启与魏创业、周茂银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宿埇民一初字第5515号原告:陈心启,男。委托代理人:武仲江,系宿州市法律援助中心法律工作者。被告:魏创业,男。被告:周茂银,曾用名周茂芬。本院在审理原告陈心启与被告魏创业、周茂银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7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魏创业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陈心启申请撤回对被告魏创业的起诉,是对诉讼权利的处分,系真实意思表示,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心启撤回对被告魏创业的起诉。审判员  马广文二〇一五年七月十三日书记员  杜红云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