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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台椒民初字第1567号

裁判日期: 2015-07-13

公开日期: 2015-08-31

案件名称

姚政与浙江竞宏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台州市椒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台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姚政,浙江竞宏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台州市椒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台椒民初字第1567号原告:姚政。委托代理人:张志星,浙江士勇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浙江竞宏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邵子良。本院审理的原告姚政与被告浙江竞宏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鉴于被告浙江竞宏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亦不服台州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台劳人仲案字(2015)第38号仲裁裁决,先于原告姚政向本院提起(2015)台椒民初字第1546号案件诉讼,且本院已于2015年6月24日立案受理,故原、被告的起诉应当并案审理。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一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的起诉并入(2015)台椒民初字第1546号案件审理。审 判 员 林平二〇一五年七月十三日代书记员 王婷附件:本案裁判所依据的相关法律和法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一条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均不服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的同一裁决,向同一人民法院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并案审理,双方当事人互为原告和被告。在诉讼过程中,一方当事人撤诉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另一方当事人的诉讼请求继续审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