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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蒙民一初字第02422-1号

裁判日期: 2015-07-13

公开日期: 2015-09-06

案件名称

冯海英诉丁闫芳、郭宝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蒙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蒙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冯海英,丁闫芳,郭宝玉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蒙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蒙民一初字第02422-1号原告:冯海英,女,汉族,1966年11月5日出生,大专文化,住安徽省蒙城县。被告:丁闫芳,女,汉族,1960年3月26日出生,住蒙城县。被告:郭宝玉,男,汉族,1962年5月16日出生,住蒙城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冯海英与被告丁闫芳、郭宝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7月13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查封被告丁闫芳、郭宝玉的财产,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查封、冻结被告丁闫芳、郭宝玉在银行的存款850000元或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马 涛二〇一五年七月十三日书记员 张丽丽附:本案适用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人民法院对于可能因当事人一方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使判决难以执行或者造成当事人其他损失的案件,根据对方当事人的申请,可以裁定对其财产进行保全、责令其作出一定行为或者禁止其作出一定行为:当事人没有提出申请的,人民法院在必要时也可以裁定采取保全措施。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可以责令申请人提供担保,申请人不提供担保的,裁定驳回申请。人民法院接受申请后,对情况紧急的,必须在四十八小时内作出裁定;裁定采取保全措施的,应当立即开始执行。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