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清民初字第965号
裁判日期: 2015-07-13
公开日期: 2015-07-15
案件名称
张某与王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保定市清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保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王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清苑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清民初字第965号原告张某,农民。委托代理人石进学,河北宇昊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某,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7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交纳10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长 戎福友审判员 宋笑嫣审判员 刘亚玲二〇一五年七月十三日书记员 纪 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