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温鹿商初字第3113号
裁判日期: 2015-07-13
公开日期: 2015-09-08
案件名称
牛振寰与郭力前公司证照返还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温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牛振寰,郭力前
案由
公司证照返还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温鹿商初字第3113号原告:牛振寰。委托代理人:郭风婷。委托代理人:周明远。被告:郭力前。委托代理人:丁凤珠。本院在审理原告牛振寰诉被告郭力前公司证照返还纠纷一案中,原告牛振寰于2015年7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牛振寰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40元,由原告牛振寰负担。代理审判员 胡剑辉二〇一五年七月十三日书 记 员 项 新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