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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临中执字第37号

裁判日期: 2015-07-13

公开日期: 2015-11-30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云南省临沧市公安局与被执行人蒋汉豪没收财产一案裁定书

法院

云南省临沧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云南省临沧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云南省临沧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临中执字第37号移送执行机关云南省临沧市公安局。被执行人蒋汉豪,男,汉族,1979年生,身份证号:XXX,云南省施甸县人,小学文化,农民,住施甸县,因犯运输毒品罪被依法判处刑罚。蒋汉豪运输毒品一案,本院作出的(2014)临中刑初字第98号刑事判决生效后,临沧市公安局依法将涉案运输毒品车辆云M288**解放牌小卡货车移送执行,本院依法立案执行。现查明:涉案车辆云M288**解放牌小卡货车(发动机号:XXX,车架号:XXX)所有权归属罪犯蒋汉豪,于2013年9月30日被临沧市公安局依法扣押(扣押时只获取该车的行驶证,未获取机动车登记证书、车购税证),后随案移送本院。本院在执行中,于2015年5月25日依法委托临沧新源二手车鉴定评估有限公司对该车进行价值评估,并于2015年6月11日、7月11日经公告后交淘宝网司法拍卖网络平台上进行公开司法拍卖。拍卖过程中,竞买人杨建(身份证号码XXX)以最高价获得该拍卖车辆,并已支付完毕拍卖成交价款,成为合法买受人。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云M288**解放牌小卡货车(发动机号:XXX,车架号:XXX)一辆的所有权及相应的其他权利归买受人杨建所有;二、买受人杨建可持本裁定书到车辆管理机构办理相关产权过户登记手续。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董 毅执行员 甘 新执行员 何云生二〇一五年七月十三日书记员 石凤金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