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承执裁字第00501号
裁判日期: 2015-07-13
公开日期: 2015-08-18
案件名称
于福顺与承德县天星冶金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承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承德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于福顺,承德县天星冶金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北省承德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承执裁字第00501号申请执行人:于福顺。被执行人:承德县天星冶金有限公司。本院在执行于福顺与承德县天星冶金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承德县天星冶金有限公司已将法律文书规定的给付义务履行完毕,此案已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执行承德县人民法院(2014)承民初字第2153号民事调解书。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米 山二〇一五年七月十三日书记员 梁智勇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