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离执字第417-2号
裁判日期: 2015-07-13
公开日期: 2017-12-27
案件名称
王建成民间借贷纠纷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吕梁市离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吕梁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建成,张建刚,张唤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一条
全文
山西省吕梁市离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离执字第417-2号申请执行人王建成(王三儿),农民。被执行人张建刚,农民。被执行人张唤明。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王建成(王三儿)与被执行人张建刚、张唤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依据巳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山西省吕梁市离石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离民-初字第808号民事判决书,于2014年12月15日向被执行人张建刚、张唤明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张建刚、张唤明给申请执行人王建成(王三儿)本金440000元及利息和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4418元,保全费3020元,执行费6500元,评估费6000元,公告费1500元,共计461438及利息和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但被执行人张建刚、张唤明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确定的义务。本院通过吕梁市中级人民法院司法鉴定中心移送山西省高级人民法院证据技术中心委托吕梁信源拍卖行拍卖被执行人张建刚所属车号为晋J394**徐工牌重型专项作业车1辆,分别于2015年5月13日和2015年6月12日上午10时在山西省产权交易中心股份有限公司以电子竞价方式公开拍卖。在公告截止期内无人报名,导致2次流拍,流拍价为416000元,致使被执行人张建刚的财产经拍卖、变卖后仍无法变价。申请人同意按第二次的流拍价抵债。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的规定第四百九十二条、第四百九十三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将被执行人张建刚所属车号为晋J394**徐工牌重型专项作业车1辆作价416000元交付申请执行人王建成(王三儿)抵偿债务。二、申请执行人王建成(王三儿)应持本裁定书到山省吕梁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办理产权过户手续。执行员 李维强二〇一五年七月十三日书记员 王海斌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