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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封民初字第729-1号

裁判日期: 2015-07-13

公开日期: 2015-08-26

案件名称

贾天军等与河南林九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等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封丘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封丘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贾天军,鄂尔多斯市东胜区荣鑫源商贸有限公司,河南林九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四川省巴中市民盛建筑劳务有限公司

案由

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封丘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封民初字第729-1号原告贾天军,男,汉族,1979年7月1日生,住封丘县李庄乡顺河集村。原告鄂尔多斯市东胜区荣鑫源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鄂尔多斯市东胜区杭锦南路巨力大厦420号。法定代表人贾新进,任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贾天军,其他情况同上。被告河南林九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林州市太行路48号。法定代表人马榜拴,任该公司经理。被告四川省巴中市民盛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巴中市南江县南江镇米仓山大道文星吨295号。法定代表人严必操,任该公司经理。原告贾天军、鄂尔多斯市东胜区荣鑫源商贸有限公司诉被告河南林九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四川省巴中市民盛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贾天军、鄂尔多斯市东胜区荣鑫源商贸有限公司于2015年3月18日向本院起诉。在审理过程中,原告贾天军、鄂尔多斯市东胜区荣鑫源商贸有限公司于2015年7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请求撤回对被告河南林九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四川省巴中市民盛建筑劳务有限公司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贾天军、鄂尔多斯市东胜区荣鑫源商贸有限公司自愿撤回对被告河南林九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四川省巴中市民盛建筑劳务有限公司的起诉,是对其诉权的处分,不违反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贾天军、鄂尔多斯市东胜区荣鑫源商贸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0元,原告负担。审判长 杨    军    强审判员 范伟霖人民陪审员范书铭二〇一五年七月十三日书记员 朱    莎    莎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