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湖执字第1449-1号
裁判日期: 2015-07-13
公开日期: 2015-08-05
案件名称
厦门市路桥管理有限公司与厦门佳佳达货运代理有限公司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厦门市湖里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厦门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厦门市路桥管理有限公司,厦门佳佳达货运代理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厦门市湖里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湖执字第1449-1号申请执行人厦门市路桥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厦门市湖里区高崎厦门大桥管理楼。法定代表人赖志斌,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张启华,该公司员工。被执行人厦门佳佳达货运代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厦门市湖里区高崎货运枢纽中心大楼307室。法定代表人林各仁。申请执行人厦门市路桥管理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厦门佳佳达货运代理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6月10日作出的(2014)湖民初字第1734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5年6月16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名下的车辆被本院另案查封,但未实际扣到车,暂无法处置。目前被执行人查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同意延期执行,故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时再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执行人厦门市路桥管理有限公司的债权本金37000元未受偿。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作出的(2014)湖民初字第1734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欧 海审 判 员 江向洋代理审判员 樊 珺二〇一五年七月十三日书 记 员 黄惠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