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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高新民初字第4268号

裁判日期: 2015-07-13

公开日期: 2015-09-23

案件名称

广州市宁骏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成都分公司与吴见芳、谢华元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广州市宁骏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成都分公司,吴见芳,谢华元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高新民初字第4268号原告广州市宁骏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成都分公司,住所地成都高新区。法定代表人刘冬涛,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苏露,女,汉族,1987年6月10日生,住成都市成华区,系原告的员工,一般授权代理人。被告吴见芳,女,汉族,1978年11月28日生,住广东省高要市。被告谢华元,男,汉族,1973年9月4日生,住广东省肇庆市端州区。原告广州市宁骏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成都分公司诉吴见芳、谢华元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6月19日立案受理,并通知原告广州市宁骏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成都分公司于2015年7月10日到本院十法庭开庭,原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口头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撤诉处理。代理审判员  杨登琼二〇一五年七月十三日书 记 员  沈小博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