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诏民初字第718号
裁判日期: 2015-07-13
公开日期: 2015-08-05
案件名称
诏安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陈兆和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诏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诏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诏安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陈兆和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诏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诏民初字第718号原告诏安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住所地福建省诏安县。法定代表人庄德南,理事长。委托代理人沈艳英,女,诏安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南诏信用社职员,住福建省诏安县。被告陈兆和,男,住福建省诏安县。现住福建省诏安县。本院在审理原告诏安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诉被告陈兆和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7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诉讼期间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诏安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林桂才代理审判员 张淑红人民陪审员 杨平原二〇一五年七月十三日书 记 员 吴 媛 来源:百度“”